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228211982********,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水县***镇,现住甘肃省庆阳市**区***苑**院***号,系合水县**镇***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 年4 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15 日19 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其甘******号小轿车准备前往合水县**镇*街****家属院,当其驾车沿**镇街道由东向西行至***门前路段时,发现前方一辆大货车正在掉头,即紧急制动导致车内工作台上放置的手机屏摔碎,任某某让其同事连某某驾车追赶大货车未果,遂报警。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9.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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