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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小区**室,住甘肃省宕昌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醉酒驾驶甘AR0***号普通轿车,沿建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宁区检察院门口对面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发现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 112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0.4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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