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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9日至同年5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同年6月19日、2020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借款事实,欺骗被害人霍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保利大厦一层咖啡厅签订借款担保协议,用其名下房产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担保借款四千万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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