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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三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7年11月出资成立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路**段**号“**国际大厦”**栋**单元**层**号。**公司经营其他业务至2018年8月后,通过公司官网以及散发宣传单的方法,对外宣传公司开展的“送拍收藏品”业务,宣称可以将群众手中的收藏品送至北京、香港、新加坡,以高价进行拍卖,吸引群众前往公司进行咨询,任某某在明知前来咨询的群众手中藏品价值不高、不可能高价拍卖成功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公司职员,采用部分隐瞒的方式虚假宣传,诱使群众与其公司签订《送拍服务协议》,骗取群众服务费。截止2019年1月**公司解散,共骗取42人的4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任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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