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公诉刑不诉〔2020〕52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威信县**乡**村**号。因本案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仑**调剂行门口,以同被害人刘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白色别克君威车(浙B6****)开走。在刘某某无任何违约、合同远未到期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指使王某某以车主刘某某联系不上为由,将该车以6.5万元价格卖与赵乐意。2017年11月17日,刘某某向王某某提出提前赎车,王某某在车子已卖掉的情况下,依然以提前赎车系违约,要收35%违约金为由搪塞刘某某。2017年12月6日,刘某某在借款到期前(12月8日到期),向王某某提出赎车,王某某以仓库管理员不在为由,不让刘某某赎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2.8万元。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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