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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14日任某某在王某某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段**综合楼一楼)用“以租代售”的形式购买了一辆价格为335000元的黄色龙工牌装载机铲车,任某某在交付了110000元的购车首付款后,只还了三期尾款(共计62500元)就不再还款,之后任某某失去联系,造成王某某损失16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任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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