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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合同诈骗)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某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08年6月6日将景洪市某镇某公司某队413棵橡胶树以351050元转让给周某某、明某某,双方签订《胶树转让合同》。(景洪市人民法院、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明的拥有413棵橡胶树的所有权,双方签订《胶树转让合同》有效),2008年12月6日,任某某瞒着周某某、明某某又将已经出售的416棵橡胶树,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宗某某,并与宗某某签订《橡胶树转让合同书》,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6万元胶树款转给任某某。胶树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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