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号**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亚平,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亚平。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乘坐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回天水市麦积区麦积佳苑,车行驶至天北高速花牛镇阳坡段附近时,任某某辱骂司机并殴打司机金某某,后金某某报案。接警后,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花牛派出所值班民警陈某某,方某某,张某某三人依法出警,在处置该起警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一直辱骂,故意刁难出警民警,且撕扯民警警号,民警三次警告后用警用约束带束缚任某某时,任某某用手撕打民警方某某和张某某,用脚踢踏民警方某某腿部,致使方某某右手指和左腿膝关节处受伤,期间任某某用脚踢踏正在呼叫增援的民警陈某某致使手机屏摔坏。经鉴定,方某某左膝关节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某某的医药费与陈想杰的手机,且取得陈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鉴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轻情节,结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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