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许,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派出所民警王某某、陈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交警大厦路旁出警的过程中,在对现场醉酒的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盘查询问时,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朝民警王某某左脸颊打了一巴掌,后被现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取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任某某袭警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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