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87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二区**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一区*栋*号的房屋被法院拍卖,为索要补偿,先后多次前往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一区*栋*号1楼及地下室滋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0日16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一区*栋*号地下室门口,通过烧纸钱的方式来骚扰地下室租客,导致租客次日便退租离开;
2、2020年6月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该处通过贴纸(内容为此房有纠纷,六楼未确权)的方式干扰被害人龚某某正常招租;
3、2020年6月6日4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该处通过贴纸(内容为此房有纠纷,六楼未确权)、堆放建筑垃圾的方式干扰被害人龚某某正常招租。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经义乌市公安局传唤到案,现被不起诉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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