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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于2003年7月22日被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2年2月23日8时许,任某乙(另案处理)在三合中心街因与卞庄**村李某某争夺上海客源,指使任某甲等人持械将李某某客车(鲁D**)前挡风玻璃、周边玻璃、反光镜等处砸坏,损失价值2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任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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