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文辉,北京境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延庆街东口处,醉酒后发泄情绪,无故蹬踹被害人王某某杜卡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使摩托车损坏,经鉴定,摩托车修理费用为5100元。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投案自首。同日任某某家属代为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表示不追究其责任。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任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任某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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