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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米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和东街 “木又”酒吧门口酒后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孔某某、杜某某等人,致孔某某左侧眼眶内壁骨折、杜某某左眼外眦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孔某某、杜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8月30日,任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19年9月18日,被害人孔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等人向任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初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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