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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3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519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住宅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龙井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龙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至3月24日期间,在龙井市移动公司门前至龙井市卫生健康局门前,以用钥匙和刀片划车的方式,任意将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等18人的车辆损坏。经龙井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划车辆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71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钥匙一把、银色刀具一把,证实:案发当天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

二、书证

1.抓获、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2020年3月24日11时许,安民派出所民警接到孙某某的报警称自己的车被划坏,并看到划车的人后,赶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抓获的事实以及具体的破案经过。

2.身份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现87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扣押清单,证实:龙井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从任某某处扣押钥匙一把和银色刀具一把的事实。

4.被划汽车照片,证实:从2020年3月23日至24日,被任某某划的18辆汽车的具体车型和具体被划的情况。

5.任某某作案轨迹,证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2020年3月23日至24日的具体作案轨迹。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四、鉴定意见

龙井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案发当天被划的18辆车辆损失价格为共计人民币7176元。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杨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18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杨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18名被害人的车在2020年3月23日至24日被损坏的具体时间、地点、车辆信息、损坏程度等具体情况。

六、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至24日,在龙井市移动公司门前至龙井市卫生健康局门前,因之前与驾车司机发生争吵,产生报复心理,用钥匙和刀片划车的方式,任意将停在道边上的汽车损坏,现任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任某某现87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接受刑法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年十月二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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