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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825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组洋房子**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16时40分许,在万郡大都城售楼部任某某因未能领到工资,对马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警察赶到现场,任某某及现场工人与马某某再次发生冲突,期间任某某妻子摔倒,后被120送往医院。当晚22时许,在万郡大都城项目部,任某某索要其妻子的医药费,马某某给任某某转账20000元。9月19日零点30分许,任某某再次回到项目部,要求李某某在其班组9月份的考勤表上签字,并增加工日。

2、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任某某再次来到万郡大都城售楼部,表示其妻子没有医院愿意收,与马某某发生口角,再次对马某某进行殴打。9月19日下午,任某某让人将其妻子抬到刘某某办公室茶几上,要求给其开工资并安排其妻子住院。

3、2019年9月20日晚,在万郡社区,任某某不听警察劝阻,将社区办公室门撞开,其后工人对办公室进行打砸。

4、2019年9月25日,任某某参与工人在文化路与清源路交叉口堵路,大约20余分钟后又去万郡大都城售楼部参与工人拉条幅,大约20余分钟后,其再次去万郡社区,与在场执勤的民警发生推搡,在民警将闹事的工人带走时,阻止警车离开。

本院认为任某某两年内两次随意殴打马某某,故意将万郡社区三楼办公室门撞开,带领工人闹事,为索要工资把他媳妇抬到了项目经理刘某某办公室的茶几上,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认定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案的起因是由于万郡工地未及时给工人结算工资,任某某为工人讨要工资引起,主观恶性不大,并已赔偿马某某马某某对其予以谅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综上,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任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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