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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283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现住南康区**大道**超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南康区**街道办**大道经营**超市。2018年3月底至2018年4月底,任某某为了获取租金和提成,同意李某某(已判刑)在自己经营的超市里摆放一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任某某负责与赌客结算并将老虎机的盈利上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则按300元/月的租金和老虎机盈利金额5%的提成支付给任某某。经查,任某某共上交违法所得15065元给李某某,任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55元钱。

2019年9月9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任某某前往接受调查,任某某当日主动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9日,任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055元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却为其提供场地,上缴非法所得15065元,自己非法获利10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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