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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生于1988****日,公民身份证号5113811988******,汉族,专科文化,出租车驾驶员,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3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同案人员李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同案人员李某某使用“默往”APP建立“2元麻将”聊天群发展赌客约300人,邀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同案人员彭某某共同管理,任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在聊天群中发布赌博规则,让赌客加入“四川熊猫麻将”APP亲友圈,通过开设“房间”打麻将进行赌博,每局牌局结束后,将游戏输赢的分数按照1积分折算为2元人民币的比例,在聊天群里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对每局积分大于15分的大赢家收取5元“房费”,达到了抽头渔利的目的。至2020年3月19日案发,共获利28948.5元,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和同案人员李某某、彭某某各分得9649.5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违法所得9649.5元。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退缴的赃款9649.5元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阆中市公安局扣押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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