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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3********,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机关**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任某某与黄某某系情侣关系。

2018年10月初,黄某某建立一微信群,群内成员为任某某、黄某某、任某乙(任某某的二姑)、唐某某(任某某嫂子)、杜某某(任某某同事)。

黄某某将群主变更为任某某,该微信群向外扩散,吸纳其他成员,共计40余人,任某某将该群取名为“一元麻将群”,组织群内成员进行赌博活动,任某某购买1500张房卡,每人每局收取一元钱,共计渔利1384元。

该微信群于2019年11月初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前科劣迹,知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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