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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辽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李某甲处代理赌博网站,接受范某某、梁某某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参赌,任某某负责与李某甲结算赌资;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在李某甲处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李某乙、龚某某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参赌,任某某负责与上线李某甲结算赌资,2020年3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将在李某甲处获得的赌盘账号、密码通过微信提供给“****”韩某某,任某某负责将韩某某转给他的与李某甲进行赌资结算,涉案赌资数额累计76050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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