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检刑不诉〔2024〕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镇**村**村**号,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3年12月14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到2023年作出的“(2022)陕0631执*号裁定、(2023)陕0631执*号、*号、*号、*号、*号”执行裁定书,任某某未偿还人民币共计563494.64元。2023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收到刘某甲向其支付的玉米地承包款25000元、8月16日收到刘某乙向其支付的玉米地承包款18500元,任某某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并未执行已生效的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用于自己个人花销及偿还其他账务,因其拒不配合执行,黄龙县人民法院对任某某分别作出三次拘留十五日的拘留决定。
本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物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嫌疑人任某某存在没有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但其不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物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