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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4********,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现住攀枝花市东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11月从眉山市**环保炉窑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了攀枝花市西区龙洞“**”项目,2019年11月任某某带领刘某某等36名工人进入攀枝花市西区龙洞“**”项目工地施工。2020年1月工程完工后,任某某未支付刘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共计11.8647万元。攀枝花市西区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攀西人社监限[2020]第3号、第4号),在整改期限内,任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刘某某等36名工人的工资。直至2020年7月16日,任某某将拖欠的刘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共计11.8647万元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未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三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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