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1******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川信用社原主任,2013年12月29日被开除公职。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莲峰镇**村*社**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区**公寓**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0被渭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宏乾,甘肃品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05年12月20日至2009年7月15日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园信用社和蒲川信用社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任某甲等10人名下贷款26.6万元供自己使用,后陆续归还14.6万元,至今仍有12万元没有归还。任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信用社资金用冒名贷款的方式挪作他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任某某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任某某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是2009年7月15日,而渭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时间是2019年8月15日,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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