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继父张某某以任某某母亲没有做饭给自己吃,饮酒后到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自由路402号怀德仁药房找继子任某某要求其管任某某母亲为由,持木凳多次反复打砸任某某的药店柜台玻璃,任某某多次劝阻无效后,任某某从张某某手中抢夺木凳打击张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受伤,任某某妻子拨打110报警电话,任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张某某进行包扎,后随120急救车一同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自公物鉴(法临)字【2019】101号鉴定文书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4月28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任某某用木凳打击张某某头部致其受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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