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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50岁,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6时许,被害人程某某和李某某一起来到孝义市**镇**村,找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索要汽车维修款,后双方发生争执、撕扯,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致伤。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程某某给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琐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存在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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