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川检刑不诉〔2023〕1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宜川县**后门**巷内。2023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5日9时30分许,任某某在其居住地宜川县**附近扔垃圾时,遭到郭某某的辱骂,二人发生争吵,随后任某某在路边捡起砖头向郭某某的头上打了三下,又用拳头在郭某某的腰上打了几拳,致使郭某某住院治疗。2022年9月15日,宜川县公安局决定给予任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
2023年03月27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3年7月11日,经宜川县人民调解协会调解,任某某与郭某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任某某一次性赔偿郭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任某某认罪认罚、构成自首、为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经宜川县司法局调查评估,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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