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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寿光市**化工有限公司项目盐场职工宿舍前的院子内,因工作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用拳打李某某头面部及上半身,致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赔偿李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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