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镇**村**组** 号,现租住于庆城县庆城镇**区,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8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16日22时许,李某乙与其妻子张某某、姐夫高某某在庆城县庆城镇**烧烤店内餐后结账时,同在该店消费的李某甲将张某某搂抱一下,李某乙与李某甲发生口角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二人进到李某甲包间,和李某甲一起吃饭喝酒的曹某某、贾某某、蒋某某见状后和李某乙撕打在一起,张某某、高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李某甲、曹某某、贾某某、蒋某某殴打,在张某某、高某某将李某乙拉上行至庆城县**巷子口时,李某甲、曹某某追上对李某乙、张某某再次殴打,后李某甲、曹某某、贾某某、蒋某某、曾某某乘坐任某某驾驶的甘M**** 号出租车欲离开,李某乙右手抓住副驾驶车门不让离开,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蒋某某用手掰李某乙抓车门的手未掰开,车上其他人员让出租车驶离,任某某驾驶出租车驶离过程中,李某乙抓着车门跟车向前跑,行驶至庆城镇**路与**路交叉十字中间位置时李某乙滑倒在地,被出租车拖行一段距离后停靠在**路路口,曹某某、蒋某某下车将李某乙抓车门的手掰开,然后上车逃离现场。经甘肃省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左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经甘肃省医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面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庆城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乙腿部轻伤一级的结果是否是任某某驾驶出租车拖行过程中所致不具有唯一性,现有证据认定任某某故意伤害李某乙身体致其轻伤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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