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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张某某在灵寿县**村**石材厂上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任某某用木棍将张某某鼻子打伤,经灵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张某某对任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工友间偶发矛盾引起,主观恶性较小,任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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