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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梧田刑不诉〔2020〕7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73********,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滴滴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同聚餐,酒后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旁停车场内,因琐事和被害人张某某争吵并互相推打,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张某某脸部,致被害人张某某左侧鼻骨两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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