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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兴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米易县**镇**村**组因浇灌果木用水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打了任某某左眼旁一拳,继而引发双方抓打。在抓打过程中,任某某把王某某抱摔在地,致王某某右肩胛骨骨折。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肩胛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任某某已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46600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系邻里之间因用水纠纷引发的打架,案发后,任某某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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