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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5日本院以证据不足、排除非法证据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从西安****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沣东新城**项目部分工程,系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朋友。2019年11月9日前后,王某某因工作琐事与**项目质检员张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知道该情况后,于2019年11月10日19时许在**项目部的工程部办公室找到被害人张某某,随后任某某拿起办公桌上的手电钻砸中张某某头部,二人随即撕扯在一起,撕扯的过程中,任某某将张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在张某某的身体右侧肋部踹了一脚,后二人被其他在场人员拉开,任某某离开现场,张某某报警后前往医院治疗。2019年12月12日,经陕西新安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对任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20年6月底,公安机关联系任某某所在项目的经理,要求其督促任某某尽快投案,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沣东大道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其对伤害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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