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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04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赤峰市元宝山区**煤矿家属楼****单元**系赤峰市元宝山区**教师因赌博,于2020年3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晚22时许,在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家属楼**栋**单元**号任某某的家中,任某某的丈夫鞠某某因家庭琐事对任某某进行殴打时,任某某用烟灰缸打鞠某某的鼻部一下,致使鞠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两侧鼻骨骨折。经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任某某赔偿鞠某某人民币十万元,取得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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