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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1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家具建材城东门对面停车场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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