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兴隆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发现雾灵山镇东梅寺村任某乙(因病死亡)在女友安某某(任某乙前女友)家院外的厕所内,为此二人发生口角,后任某乙进入安某某家大门内,任某乙与任某甲发生撕打致伤。经鉴定,任某甲右侧2-9肋骨骨折右侧眼眶外壁及上额窦前壁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一级,任某乙骨鼻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二级。任某甲自动投案到案,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害人任某乙存在过错,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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