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后大河**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以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多次至**路**号后面出租房、**路**号**阁出租房内,毁坏内部的监控线路,涉案价值920余元。
1.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至**路**号后面出租房内,拉断一楼门外一监控、门内两个监控、二楼两个监控线后,寻找女性鞋子闻鞋子内的味道。
2.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先后至**路**号后面出租房,拉断一楼门口监控,二楼镜子上监控与二楼左侧监控,**路**号**阁五楼角落一个监控,寻找女性鞋子闻鞋子内的味道。
3.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先后至**路**号后面出租房、**路**号**阁,拉断二楼二个监控、五楼角落一个监控线后,寻找女性鞋子闻鞋子内的味道。
4.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先后至**路**号**阁,拉断五楼角落一个监控线后,寻找女性鞋子闻鞋子内的味道。
5.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至**路**号**阁,用工具顶掉监控后,寻找女性鞋子闻鞋子内的味道,后被群众抓获。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案破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退赔给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750元,其亲戚田某某维修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监控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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