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李某甲及其法定监护人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海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受徐某某(另案处理)之邀,于2008年10月28日一同驾车至盐城市,找到此前曾向徐借款的被害人李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索要欠款。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辱骂、言语恐吓方式帮助徐迫使李某甲上了徐某某的汽车。随后,在徐打了李一掌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进一步以言语恐吓的方式,迫使李在徐事先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诱使李在未实际收到房款的情况下,出具了收到徐某某购买被害人李某甲位于盐城市开发区**商业街**幢**室购房款人民币22万元的收条。导致此后徐通过诉讼调解,仅支付人民币7.23万元房款的情况下,占有了被害人调解协议金额人民币27万元的房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与他人共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