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5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0********,汉族,**,**物业**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城**楼**。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3日,自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21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28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7 月2 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张某某、任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东侧及南侧,明知小区内污水与雨水混排、小区内雨水井与小区外雨水井相通、小区外雨水井和暗渠相通的情况下用抽水泵将小区外雨水井内的雨污混合水偷排至小区东侧的树林内以及小区南侧水渠内,造成小区外暗渠内雨水污水混合,造成周边环境污染,致使259 人感染诺如病毒(其中114 例实验室诊断病例和145 例临床诊断病例),并致使朝阳区**疫情处置发生费用689355 元,以及北京**水厂**号水源井从7 月19 日起至今取水中断。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任某某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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