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盟***旗****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同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30分许,任某某酒后驾驶蓝色绿源牌三轮电动车在****镇**村赵某某家南侧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崔某某驾驶的蒙F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任某某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2mg/100ml。经扎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扎赉特旗公安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崔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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