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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34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区**街道**无人超市,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盗窃作案5次,窃得饮料、冰淇淋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9.1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张某某至**超市,窃得逗客山椒豆干2包(价值人民币9元),光明牌白雪冰砖1盒(价值人民币4.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5元。

2. 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耿某某至**超市,窃得和路雪可爱多甜筒冰激凌2支(价值人民币11元)。

3. 2019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耿某某及一男子(身份不明),至**超市,窃得梦龙冰激凌3支(价值人民币27.6元)。

4. 2019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耿某某至**超市,窃得伊利巧乐兹经典巧脆棒雪糕1支(价值人民币2.9元)。

5. 2019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耿某某及两名男子(身份不明)至**超市,窃得康师傅冰红茶1瓶(价值人民币1.5元)、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桶(价值人民币4.1元)、汇源果汁1盒(价值人民币4.5元)、康师傅酸梅汤风味饮品1瓶(价值人民币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1元。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盘货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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