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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滥伐林木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赤峰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夏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已位于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罗营子村木匠沟五组大园子林地内的杨树,分别卖给许某甲、许某乙、一不知名收购木材商人,并分别同三人一起将杨树采伐。2020年1月18日,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意见:王爷府镇罗营子村木匠沟五组大园子滥伐林木87株,蓄积23.06立方米,材积18.45立方米。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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