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至10月4日,在放羊至**镇**村**屯北侧**玉米地时,先后四次盗窃玉米160多穗。经鉴定,被盗窃玉米总价值160元。案发后赃物被全部追缴返还失主,被害人对任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物已由侦查机关返还失主。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