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51********,汉族,小学文化,已退休,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熊绍山,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经过本区**路**汽修店门口处,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诠顺TDR07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窃走。嗣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将该车销赃。

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区**村**号**室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于2019年10月18日将上述电瓶车停放于上址,次日14时30分许发现电瓶车。案发后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表示谅解。

2.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诠顺TDR07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的《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