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未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7********,汉族,大专文化,云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组**号,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大学**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9日释放,2020年7月10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云南省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篮球场上,盗走张某某放于花台边上的IphoneX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800元,张某某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嵩明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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