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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任某某在黄某某家玩耍打牌输掉八百多元钱,因家里两个孩子快要开学交学费,任某某临时起意盗窃代某某家两头小猪崽,卖给其岳母解决学费问题。2020年3月4日凌晨4时许,任某某从黄某某家出来在黄某某的车里躲雨时,将车上的两个蛇皮口袋顺手拿走用于装运猪崽,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CP****的摩托到达代某某家附近将车停放好,其使用口袋在代某某家猪圈内分两次将二头小猪崽偷到摩托车停放处,然后将装有两头猪崽的袋子捆绑固定在其摩托车上出发。行驶至双山村寨子时,因为猪崽把口袋拱坏,任某某打电话联系其岳母的儿子张某某送口袋来,张某某驾车赶来和任某某将猪崽装到张某某驾驶车子的后备箱,二人一同来到其岳母家。张某某称量两头猪崽的重量后(一头43斤、另一头37斤),任某某的岳母安某某以每斤30元的价格支付给任某某2400元钱。案发几天后,任某某将卖猪崽的2400元钱退给其岳母,并告知猪崽是偷来的,随后任某某将两只猪崽追赶到代某某家门口田地里悄悄归还。案发后,被害人代某某书写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任某某,希望司法机关从宽处罚。

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代某某被盗的两头猪仔市场价值为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整)。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且与被害人已自行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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