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社区**委**组**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硕,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至9月3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先后五次在北京东城区**城二期二层****超市内通过将未结账商品放入已结账商品的方式盗窃超市在售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683.5元。2020年9月30日任某某在超市盗窃时被当场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2020年10月24日任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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