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莲花池公园内一长椅上,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长椅上的黑色iphone 牌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盗手机照片、太平桥派出所自接警情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盗窃及销赃地点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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