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11月3日、11月17日,三次在北京市昌平区**街物美超市自助购操作台,盗窃家具护理喷蜡、牙刷、润发素、沐浴露等物品。任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物美超市人民币2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