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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莱西市**街道翡翠城郭某宸家中玩耍之机,通过事先观察郭某宸手机开锁获得开锁密码,后趁郭某宸在卧室睡觉,偷拿其白色苹果手机搭乘出租车窜至莱阳市区**手机店以3200元价格出售。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盗窃数额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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