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路**号西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20日被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凌晨3点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到堆龙德庆区**镇**路西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室,用烟花纸筒把监控敲到一边,将财务室的保险柜拖到客户休息室,从维修车间找钢锯、撬棍、切割机试图打开保险柜都未能成功,后用氧焊机将保险柜背部切了一个长宽各大概十公分左右的小洞,把保险柜里面的现金60691元(陆万零陆佰玖拾壹元整)盗走。次日早上6点40,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接父亲(任某乙)一起回了老家,并在路上把实施盗窃时所穿的衣物扔进了路边垃圾车斗。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西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谅解,出具谅解书。
但本案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和西藏**汽车销售服务有效公司黄某某因该公司项目合同问题,于2019年6月17日前往那曲市**县签订车辆采购合同,在前往那曲市**县途中因驾驶员黄某某对车辆的操控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儿死亡,故不追究任某甲的刑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本案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因发生车祸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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