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27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伙同赵某甲、赵某乙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纺织厂”东侧围墙外路边,因收购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D****“解放”牌厢式货车未果,欲窃得车辆,后向拖车司机谎称上述车辆系其三人所购,将车辆拖至废品收购站予以销售,得款3800余元。经认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及赵某甲、赵某乙家属已赔偿被害人7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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